锅炉是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重点领域,也是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重要排放来源。近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《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公开征求意见。
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。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和位于城市建成区内保留的燃煤、燃油、燃生物质锅炉,原则上2025年底前必须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,烟尘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、35、50毫克/立方米燃油锅炉基准含氧量按3.5%折算,其他锅炉9%)。其中:福州、厦门、漳州、泉州、莆田在2024年底前完成,南平、三明、龙岩、宁德、平潭综合实验区在2025年底前完成。
加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。城市建成区外其他保留的燃煤锅炉应达到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GB13271-2014)》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,鼓励按超低排放要求进一步提升污染治理水平。采用旋风、水膜等低效除尘方式的,应开展静电除尘或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升级改造;对于未建设脱硫设施、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放,或因脱硫工艺不完善出现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的,应开展治理设施建设或改造。积极开展氮氧化物治理,推动低氮燃烧技术改造,或者在末端进行SCR或者SNCR脱硝,必要时可采取低氮燃烧+末端脱硝。
加强燃油、燃生物质锅炉治理。城市建成区外其他保留的燃油、燃生物质锅炉应配套污染治理设施,达到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GB13271-2014)》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(生物质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执行)。燃生物质锅炉应为专用锅炉,使用成型的生物质颗粒,禁止掺烧煤、垃圾、工业废物等高污染燃料或固体废物;应配套高效规范的除尘设施,进行低氮燃烧改造,对改造后NOx仍无法稳定达标的,在末端进行SCR或者SNCR脱硝。对不达标的,要依法处罚、限期治理,仍不达标的依法淘汰。